希伯来传统中具有一种契约精神。这种精神首先表述在“神人立约”的意义上。在希伯来《圣经》中,对于犹太初民与上帝的契约关系,至少有三次“立约”之记载。基督宗教形成之后,继承并发扬了这一“立约”之说。基督徒认为救主耶稣降生即上帝与人重新立了“新约”,因而将以往上帝通过立法而与犹太人所立之约称为“旧约”。这种契约精神经犹太教、基督宗教的传承和弘扬而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根深蒂固。从神人之间的神圣契约演化出一种以平等为原则的社会契约、人际契约,而近代清教徒在移居北美时更是将这一“契约”作为其立国、立教的基础和原则。在承认上帝的唯一性、绝对性权威这一共识下,这种契约观意指教会与国家得以共构的基础乃是其参与者的平等、自愿,人们按照契约来将其权利委托教会或国家的执掌者来行使,但执掌者若失职,渎职或滥用权力,参与契约者则可以收回其权利,重新考虑这种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因此,契约精神乃以一种神圣维度和平等共构的法治原则来保证其立国、立教所应有的民主制度得以实施和维系~
神人契约,上帝与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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