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个人认为达成公司最低税率目的就是防止各国在税制上的竞争,避免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转移利润规避税收负担,促进税收权益在国与国之间的公平分配。
2.税制设计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同的税制设计不仅仅影响企业投资意愿,还直接影响企业降低税负空间的大小和在本国获得税收金额的多少。
3.G7达成统一的最低税率,表面看只在G7国家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实际上这些规则影响会波及全球。因为其他国家必须根据G7的税率调整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否则可能面临税收利益竞争的不利局面。比如跨国集团可以会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国家。
4.公司所得最低税率的调整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对其他税种也会带来影响。比如企业转移利润往往会涉及销售价格的调整,这些对与销售收入挂钩的间接税来说可能会带来较大影响。
外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类.生产经营所的也可以称为利润所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所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率为33%.对外企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无实际联系的,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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