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应收账款融资的现状或者研究成果
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范围,这被看作是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坚冰的开始。
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各国商业银行还专门成立了应收账款担保(保理)联盟,制定共同的规则。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成为美国动产担保的核心法律,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加拿大于20世纪60-70年代仿效美国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进程是一致的。《物权法》之前,由于抵押融资主要依赖和参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应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讨论其可行性。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一直在探索由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融资的模式,但企业融资担保仍高度依赖于不动产。这也导致了不动产缺乏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日益困难。很明显,在原有的有关担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等不动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也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而依据《物权法》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担保法上的一大突破,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就截至目前对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根据表1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100%):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尽管《物权法》已经实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50%左右。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等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
(说明:①表中资料根据各银行网站截至2008年2月14日的相关栏目融资信息整理得到,并未与相关银行信贷部门核实。表中打对表示该项融资业务在此行已经明确推出,但并不代表其实际开展的效果:错表示该项融资业务在此行截至目前尚未明确推出,但也并不表示在实际融资业务中没有开展。②表中“应收账款让售”与“保理”业务是一致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打对表明该银行至少开展了其中之一的业务。这里未作进一步区分。)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不同主要在于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一方面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质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风险更具不确定性。
根据已往众多文献的分析,一般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可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所涉及的风险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商业风险。主要包括第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种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此类风险主要问题在于某种应收账款事前是否适合入质。这主要取决于银行等信贷机构自己的判断,其规避和消除也依赖于银行等信贷机构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另外一类风险是法律风险,包括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和判决执行风险等。对于法律风险,一方面可通过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则要依赖于物权法中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刘保玉、孙超,2007)。可以看出,无论是由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引起的商业风险还是法律风险,一方面,融资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信用。则会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即使在融资企业信用不完备的情况下,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也可以从制度调整的角度来弥补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设,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基于此,2007年9月30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央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于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
毫无疑问,《办法》在明确应收账款范围、统一征信登记机构以及采用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等方面,对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众多人士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如何设立、如何公示以及如何行使等涉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问题的担忧。但是,应该看到,《办法》在降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提高效率的同时,却并不能完全杜绝风险。而且可能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这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形式审查导致的风险。《办法》规定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这样,由于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登记风险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质权描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完全由质权人自行控制。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登记的变更或撤销。由质权人行使和控制,登记机构只负责对要素是否齐备进行审查,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均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金融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是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而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登记公示模式。该系统以电子互联网络为平台,将给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带来极大便利,也符合登记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登记系统在提供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优点的同时,也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
所以,在《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之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仍旧不可忽视。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控制应视应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环节,这应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总原则。为此,需要政府(征信部门)、金融机构(质权人)和中小企业(出质人)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应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应该认识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为此,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征信和收账服务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咨询服务和专项信用调查。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权人能全面、真实地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控制风险。同时。为了控制应收账款等动产抵质押贷款的风险,银行监管当局还有责任尽快出台有关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监管指引,以加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教育与指导,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银行应提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和评估控制能力
由于现行《办法》规定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风险全部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银行等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必须要加以提高。这就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的各类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各银行应尽快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系统,统一运作,严格银行的内控制度,降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在加强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分析,以综合评定债务人的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要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考虑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防止企业利用大幅折扣率转嫁风险给银行。
(三)中小企业应加强和完善自身的资信建设
许多资料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企业自身的原因。由于很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自身的成长状况较差等现象,致使贷款的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应该认识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系统过程,首先要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进程中寻找对策。中小企业要提高自己的融资能力,就必须要打造好融资平台。要先练好内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凝聚力和发展潜力,特别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团队管理能力,提高信誉和资信水平,这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最基本的要求。中小企业不要因为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为自己设置融资壁垒。因此,中小企业加强和完善自身信用建设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