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美国公司想来中国开公司实地经营,有
因为境外公司在中国投资中,取得的利润在缴纳所有中国的税收后,将其完税利润申请返回投资国。此时,税务局还需要企业缴纳预提税中的红利税。美国和香港都是与中国签署了DTT协议的国家,香港的预提税有50%的优惠,为5%。
从投资成本来看,需要多注册一家香港工作作为中国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除了每年需要年检外,还需要做税务申报。根据中国大陆的要求,香港公司如果在国内有投资项目,每年的审计报告必须要做联合报表。这部分成本会比较大。
贵司可以自行核算来中国投资的预期利润,折算出需要缴纳的预提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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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为什么在中国设立总部
(一)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是必然措施。
中国入世后,与国际跨境投资发展趋势不同,外商在华投资逆势上扬。跨国公司纷纷把中国纳入其全球发展战略,放大在中国的经营目标。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扩大投资显然是实现在华战略的必然措施。
目前跨国公司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没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物流系统,仅仅从事生产制造难以扩大中国市场,仅仅从国外引进新产品而不在当地研究开发也难以取胜。在中国进行研究,贴近中国市场进行产品开发不仅节省研究成本,而且可以提高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截至2005年底,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地区总部共40余家,集中分布在北京和上海。从设立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看,主要是来自欧盟、美国、日本的跨国公司。从行业分布看,主要分布在电子、通讯、机械、电器领域,入驻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制造业和金融业为主,入驻北京的则更多从事通讯和IT产业。
(二)我国对于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有很多鼓励政策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尤其是将生产、销售等产业链环节转移到中国,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地位日益上升。跨国公司客观上要求在华设立地区总部,以实现在华投资的系统化管理、协调在中国的产品研发活动、生产及服务,加强其对周边国家/地区产业环节的管理。自从1999年北京认定第一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区域总部。
1999年9月,作为试点,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然后,上海、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了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2004年3月,商务部修订出台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将地区总部作为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发展的高级阶段,明确将“地区总部”概念列入了《规定》,为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提出了可遵循的规范。
中国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赋予地区总部可从事的经营范围上,具体而言,除了投资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外,地区总部还可以从事:
1.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2.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3.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6.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又审议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并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内容包括: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行使财务中心或者资金管理中心职能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帐户与境内其他帐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跨境资金往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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